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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耀投资违规遭责令改正 质押国都证券过50%红线

2020-09-25| 来源:互联网| 查看: 317| 评论: 0

摘要: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福建国耀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福建国耀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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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福建国耀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福建国耀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福建国耀投资”)于2020年7月27日新增质押持有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都证券”,870488)73.34%股权,至此福建国耀投资所持国都证券股权质押比例达到100%。2020年8月5日,福建国耀投资为初始质押的部分股权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但随后于2020年8月10日将该部分股权再次办理了质押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北京监管局决定对福建国耀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福建国耀投资应自收到监管措施起三个月内降低股权质押比例至符合《管理规定》要求,并向北京监管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福建国耀投资成立于2007年8月10日,注册资本2.33亿元。蔡清爽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的大股东为蔡厦程,持股比例40.00%。

  国都证券前身为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而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原有证券业务整合的基础上,吸收其他股东出资,于2001年12月28日成立的综合性证券公司,注册地为北京。2017年3月31日,公司于新三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870488。截至2020年6月30日,国都证券大股东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77亿股,持股比例为13.33%。

  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证券公司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该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50%。

  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证券公司的利益,不得恶意规避股权锁定期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证券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关主体违反本规定,《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相应处理措施或罚则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可以视情节对相关主体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福建国耀投资有限公司)

  〔2020〕147号

  关于对福建国耀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福建国耀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新增质押持有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都证券)73.34%股权,至此你公司所持国都证券股权质押比例达到100%。2020年8月5日,你公司为初始质押的部分股权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但随后于2020年8月10日将该部分股权再次办理了质押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股权锁定期满后,证券公司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该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50%”的规定。根据《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自收到监管措施起三个月内降低股权质押比例至符合《管理规定》要求,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9月14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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